一级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一级建造师合格证书遗失补办流程,业务办理流程:
1、受理、初审:主体是区(县)住建委。
初审材料:
(1)《一级建造师遗失补办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报纸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初审标准:1.提交网上信息;2.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复印件是否每一页加盖企业公章。
初审时限:5个工作日。
2、复审:主体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人员资格窗口。
复审材料:
(1)《一级建造师遗失补办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及复印件。
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
3、制证制章复审合格后,申请材料移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注册中心汇总,并将遗失补办合格人员名单转交行政综合服务大厅制证。若印章丢失则向印章公司传送制章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