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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教育期末考试严肃考风考纪须知

责编:胡静婕 202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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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

期末考试已经临近,为保障各位考生的合法权益,创设良好考试环境,树立良好学风,现就考风考纪管理工作和规定强调几点,望各位考生务必认真阅读:

1、考场区域为视频采集区域。期末考试过程中将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采集考试过程数据,望各位考生自我约束并予以配合。

2、采用人脸识别系统进行身份核验。期末考试中,将对部分考生进行人脸识别核验,请各位考生予以配合。

3、开除学籍处分规定。根据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见附件1),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根据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见附件2),以下行为将认定为考试违纪或作弊,可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取消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为考试违纪行为;

(2)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为考试违纪行为;

(3)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为考试违纪行为;

(4)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为考试作弊行为;

(5)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为考试作弊行为;

(6)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为考试作弊行为;

(7)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为考试作弊行为;

(8)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为考试作弊行为;

(9)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为考试作弊行为;

(10)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为考试作弊行为;

考生不得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考生须认真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见附件2)全部内容。

5、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教育部令第41号.docx

教育部令第33号.docx

网络教育部 教务考务中心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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