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时间为每年4月、10月,按照《苏州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苏大教[2018]142号文件执行。
一、申请对象
2018年12月取得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专业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
二、授予条件
(一)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非外语专业的学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语成绩≥70分;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70分;
(五)自学考试相关专业的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70分。
以上所有成绩以毕业生登记表上成绩为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二)受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未解除者;
(三)自学考试作弊者;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未达70分者;
(五)自学考试相应的专业学位课程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者;
(六)非外语专业自学考试外语成绩未达到70分者。
四、申请时间
2019年4月10日至4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请程序
1、2018年12月毕业的考生可于(2019年4月10日至4月30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6:00)(节假日不办公,过期不予受理)向苏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送呈相关的申请材料及学位评审费。
申报地址:苏州市干将东路333号苏州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106办公室)
咨询电话:0512-65118634 联系人:蒋老师
逾期或材料不全、未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
2、初审:各学院(部)负责审核自考本科毕业生的学位资格,并由学院(部)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审议,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继续教育处。
3、审核:继续教育处负责审核学院(部)报送的初审结果、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无误后报教务部;教务部对相关材料进行复审,统一提交校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评定;
4、评定:校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5、 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