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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考试《法律法规》考点提炼:公司法(7)

责编:彭思思 201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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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分享的是希赛网证券从业资格频道为您提炼整理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二节“公司法”系列考点。

第二节 公司法

考点16、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及发生转让的效力。

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考点17、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中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考点18、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报送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期财务会计报告。

考点19、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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