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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专业实务:终端与业务:当前电信企业权利于义务及责任的特点

责编:希赛网 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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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 当前电信企业权利、义务、责任的特点

  通过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经验、积极探讨,当前电信企业权利、义务、责任的各种规定与原有的规定相比,具有明显的进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人为本

  制定电信企业权利、义务、责任的思路体现电信企业由“索取型”向“给予型”转变,

  由“监督型”向“服务型”转变,注重对消费者利益的全面保护。比如说,2000年《电信服务标准》中使用了“加强对电信企业服务质量的宏观管理,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的字眼,而2005年《电信服务规范》是“为了提高电信服务的质量,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利”.在具体的内容设计方面,考虑了不同群体消费者的需求,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等各项权利,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如第十条规定用户的知情权、第十一条规定用户对终端和号码的自主选择权、第十三条对上门服务、为弱势人群提供便捷服务的规定等。

  2.与时俱进

  电信企业权利、义务、责任不断修改,内容充分体现了技术进步与电信市场的发展及其为消费者带来的福利。如2005年《电信服务规范》的内容体现了我国电信业发展的成果,附录中规范的8大类电信业务基本涵盖了目前我国电信市场上的所有种类,与《电信服务标准》相比,不仅增加了3类,而且在表述上更加规范,如用“固定网本地及国内长途电话业务”替代“固定电话”的简单表述。同时,《电信服务规范》从技术和非技术因素两方面对电信业务的服务质量指标和通信质量标准进行了规定,指标设计科学,要求更加详细,内容更加具体完善,直接体现了技术进步为广大电信用户带来的福利。例如,《电信服务标准》规定农村固定电话的装机、移机最长时限为40日,而新的规范将这一日期缩短为最长30日,而且要求平均值要低于20日。

  针对目前我国电信市场上出现的反映强烈、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一些热点问题,《电信服务规范》对电信企业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进行不断修改,做出相应规定。如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要做到公平合理、准确全面、简单明了;对卡类业务进行了规范,规定卡的发行、销售和对卡类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者对代理商的管理责任等。这些规定为解决电信服务市场存在的热点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明显的与时俱进的特征。

  3.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

  电信企业权利、义务、责任以前只是对原则、主体、适用范围、罚则及一些服务质量方面的共性问题进行了规定,而目前的各项规定更加细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如分别规定了固定网本地及国内长途电话、数字蜂窝移动通信、Internet及其他数据通信、国内IP电话、无线寻呼、信息服务、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国内通信设施这8类业务的服务标准,并从服务质量指标和通信质量标准两方面进行了列举式规定。系列指标的用语规范、设计科学,指标从非技术因素角度和技术因素角度都作了规定,反映了用户对于服务质量的需求。具体的指标规定考虑了我国电信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各类电信业务提供了最低的质量要求,这些要求都是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完全可以实行的,同时可以基本满足电信用户的需求,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4.规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目前所规定的电信企业的权利、义务、责任,是针对大多数电信企业而言的,指的是一般性要求。因为各个企业所处的地区不同,其文化和经济发展水平各异,电信企业的权利、义务、责任相对有所不同,因此,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按规范的规定为最低要求,根据自己的能力提出服务质量的更髙要求。因此在信息产业部的统一要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规范进行局部的调整和补充,调整后的指标如低于规范,应当报信息产业部批准。这条授权性规定考虑了我国电信业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地域差异,赋予了地方管局根据本地情况调整服务规范的权力,体现了电信管理机构在指导性与灵活性结合方面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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